问题
单项选择题
根据以下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李先生与刘女士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2年4月,李先生夫妇曾以两人婚后的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李先生50万元,刘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4年初李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刘女士离婚并欲解散原有公司。李先生提出将公司的财产按当初的出资比例分割,即由李先生取得公司财产的50%,刘女士取得20%,张先生取得30%。刘女士认为公司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在期问登记设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
关于本案的处理,你认为正确的是( )。
A.将该房屋的产权分一半给王女士
B.对于购房贷款中属于王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C.将房屋视为共同财产,由二人协商处理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