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自2008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0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10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此时甲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甲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①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②甲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0年5月10日;
③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0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人民法院决定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的决定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债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综合题

(10分)【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重要举措,然而自古以来,对它的批评声就一直存在。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也可“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事趋势,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转引自李超民《王安石变法与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

材料二 苏辙认为:出纳之际,吏缘为 * * ,虽有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逾限。如此则恐鞭箠(即“棰”,意:鞭打)必用,州县之事不胜烦矣。

——转引自汤江浩《王安石——勇进人生》

材料三 王安石定的标准是年息二分,即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二千。地方上的具体做法是,春季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发放一次贷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结果,贷款一万,借期一年,利息四千。由于执行不一,有些地方利息之高,竟达到原先设定的35倍!向官府贷款,先申请后审批,道道手续都要求人,交“好处费”。

——摘编自易中天《帝国的惆怅》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分析王安石实施青苗法的主观目的。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取得的实际效果。(4分)

(2)据材料二,概括回答苏辙反对青苗法的理由有哪些?其真实目的是什么?(3分)

(3)材料三中作者是怎样看待青苗法的?综合上述材料,你认为在制定改革措施时,应注意哪些问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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