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自2008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0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10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此时甲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甲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①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②甲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0年5月10日;
③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0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可以获得的清偿额是多少

答案

参考答案: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裁定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为:
①首先确定甲公司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数额。甲公司的财产总额为9687.5万元,其中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已作抵押,价值为3500万元,甲公司可以用于分配的财产为9687.5-3500=6187.5(万元)。
②确定债权人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由于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建设银行的普通债权中应当减去已担保的部分,实际为4896.2-3500=1396.2(万元)。
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获得318.35万元,即[6187.5万元-250万元(破产费用)-300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27134.6万元(负债总额)-3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1396.2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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