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自2008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10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10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此时甲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其在甲公司的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以该公司的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甲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①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5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②甲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10年5月10日;
③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10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对破产裁定之后,债权人举报甲公司负责人的各项行为应分别如何认定,怎样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本案中破产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丁公司的债权的行为均为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对破产债权人追加分配。追回的财产共计331万元,即85万元+96万元+150万元=3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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