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业务员张某欠陈某一笔赌债,始终未能偿还,陈某威胁张某要找人收拾他,张某很害怕。此时,张某手中恰好有一张本单位交给他的空白支票,准备第二天用于一笔货款的结算。于是,张某利用这张空白支票,伪造本单位签章开出一张4.8万元的支票给陈某还债。陈某并不知道该支票系张某伪造,于是接受了该支票。陈某拿到支票后,设法将其改为14.8万元后背书给个体户丁某偿还以前的欠款。丁某为进货,又将该支票背书给某批发商。某批发商向银行提示该支票要求付款时被拒绝。 某批发商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拒绝,理由是:①该支票系本公司业务员张某伪造,自己作为被伪造人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张某是该支票的伪造者,因此完全应由张某对该支票承担票据责任。 某批发商向张某追索,张某认为:该票据被变造,自己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因此只对变造前的数额,即4.8万元的票款承担责任。 某批发商向陈某追索,陈某认为;①既然票据是伪造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自己不承担票据责任;②张某伪造票据,包括伪造签章和伪造数额两项内容,因此完全由张某对该票据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张某和陈某的观点是否正确某批发商可否向甲公司、张某和陈某行使追索权请分别说明理由。 (2)某批发商可否向丁某行使追索权数额多少请说明理由。 (3)银行应以什么理由拒付该支票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解析:(1)甲公司、张某和陈某的观点均有不正确之处。 首先,甲公司的观点①“该支票系本公司业务员张某伪造,自己作为被伪造人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是正确的,但观点②中认为“张某是该支票的伪造者,因此完全应由张某对该支票承担票据责任”不正确。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伪造票据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其次,张某的观点“该票据被变造,自己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因此只对变造前的数额,即 4.8万元的票款承担责任”不正确。因为张某虽然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的,但张某并没有以自己名义作真实的签章,而是伪造单位的签章,因此不存在“只对变造前的数额,即4.8万元的票款承担责任”的问题,张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而非票据责任。 最后,陈某的观点①“既然票据是伪造的,自己也是受害者,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自己不承担票据责任”和观点②“张某伪造票据,包括伪造签章和伪造数额两项内容,因此完全由张某对该票据承担票据责任”均不正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即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陈某在伪造的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因此陈某应对该支票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且陈某是该支票的变造人,应对变造后的数额承担票据责任。同时,陈某认为“张某伪造票据,包括伪造签章和伪造数额两项内容”也不正确,因为票据伪造只有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没有伪造数额问题。 综上所述,某批发商不能向甲公司、张某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陈某行使追索权。 (2)某批发商可以向丁某行使追索权,追索数额应为14.8万元。因为:①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丁某在伪造的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因此丁某应对该支票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②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本题中,丁某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因此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 14.8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3)银行应以伪造签章为由拒付该支票,而不能以票据变造为由拒付。因为变造票据是建立在一张有效的票据基础之上的。本题中,该支票一开始就是伪造,因此银行应以伪造签章为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