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金榜公司、科巨公司于2003年共同出资设立金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2009年,金科公司出现财务危机,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不足。其主要债务情况如下:(1)拖欠职工工资累计达800万元。(2)欠甲商业银行5000万元贷款,尚未到期,该笔贷款以金科公司自有的100辆货车作抵押担保。(3)欠乙商业银行1000万元无担保贷款到期不能清偿,乙商业银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金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则金科公司的职工有权( )。

A.担任管理人

B.选派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

C.选派代表担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D.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答案

参考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破产企业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因此,正确答案是BCD。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