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金榜公司、科巨公司于2003年共同出资设立金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2009年,金科公司出现财务危机,资不抵债,现金流严重不足。其主要债务情况如下:(1)拖欠职工工资累计达800万元。(2)欠甲商业银行5000万元贷款,尚未到期,该笔贷款以金科公司自有的100辆货车作抵押担保。(3)欠乙商业银行1000万元无担保贷款到期不能清偿,乙商业银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金科公司的财产即成为破产财产

B.金科公司的财务人员均不得离开住所地

C.为甲商业银行贷款设定的抵押担保应当解除

D.乙商业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正确答案是D。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B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