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家合公司和冠军公司订立联营合同,约定家合公司向联营体投资50万元,冠军公司向联营体投资10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联营体,分享联营体的盈利。但特别约定,当联营体亏损时,家合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且要按期收回其投资并按约定收取利润。合同履行过程中,家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润35万元,冠军公司未收取利润。后因经营不善,联营体亏损20万元。被债权人催债后,冠军公司感到由自己独自承担经营风险有失公平,遂诉至法院。
问: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的关键是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所谓保底条款,指的是联营合同中约定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体的盈余,但是不承担联营体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本案中,保底条款无效,家合公司已经收取的35万元利润应退回,其中20万元用于补偿联营体的亏损,剩余15万元作为联营体的盈余,由家合公司和冠军公司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联营合同未约定盈余分配比例,则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家合公司分得5万元,冠军公司分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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