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黄某和邓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以婚前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遗产为本钱开了一家服装店从事个体经营,起字号为“有缘服饰”,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服装店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010年3月,黄某从批发商张某处进了一批货,货款共3万元,约定同年6月份结清。到了7月初,黄某向张某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要求张某宽限两个月。张某不同意,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除去生活必需品,黄某和邓某家的财产共值3.8万元,包括黄某婚前购买的价值8000元的摩托车,“有缘服饰”(婚后开办)的经营收入2万元,邓某的婚前个人财产4000元,婚后的工资收入6000元。
问:(1)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2)如果黄某主张服装店是其个人投资、个人经营,营业执照上的户主也是他自己,因此他只能以“有缘服饰”的经营收入2万元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偿债,法院是否应当支持黄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1)张某应以黄某为被告,应在起诉状中注明黄某系“有缘服饰”的户主,因为《民通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法院不应当支持黄某的主张。《民通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虽然服装店是用黄某的婚前财产投资,由黄某个人经营,营业执照上的户主也只有黄某一人,但是由于服装店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黄某对张某的欠账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偿还。黄某和邓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共2.6万元,包括“有缘服饰”的经营收入2万元和邓某的婚后工资收入6000元。黄某应以这2.6万元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