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装修公司在完成一幢大楼的装修工作后,公司董事长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B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A公司找到了出价更高的买家,因此以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B公司急需这批货,坚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A公司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向B公司出示了一份公司内部规章。该规章规定:“凡是签订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A公司说,公司董事长和B公司签订合同并没有得到董事会批准,因此合同无效。经过多次接触,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意见,于是B公司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问:(1)A公司以该买卖合同超越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A公司以董事长签订合同没有得到董事会授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3)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1)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除非该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本案中,对木地板、厨卫用具等的经营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所以该合同不因超越法人经营范围而当然无效。
(2)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A公司的内部规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具约束力。
(3)合同有效,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