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是以下哪个级别的选举
A.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选举
B.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C.直辖市、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选举原则的适用。 《选举法》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因此A项不可选。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因此应选C项。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因此B项不可选。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D项不可选。从以上法条可见,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因此,不要认为1:4的比例是绝对贯彻于各个级别人大选举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