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数罪并罚的理解和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尚有罪行未判决的,则不论该新发现的罪行同先前所判决的罪行是异种还是同种,均应采取“先并后减”的并罚计算规则
B.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在刑罚执行5年后,被依法适用假释,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王某又实施了一起持枪抢劫的行为,应判有期徒刑15年,则此时撤销假释的同时,还需执行的刑期应当在15年以上19年以下确定
C.张某本来犯有甲乙丙丁4种罪。法院只发现了甲乙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17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才发现丙罪和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10年。则此时张某还需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高限度是20年
D.苏某因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刑罚执行6年以后,又犯乙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苏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幅度是20~26年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新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所以A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实行“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9-5=4,4+15=19),所以B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张某应该在17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刑期,所以最高刑不可能是20年。C项不正确。
苏某在刑法执行6年以后又犯新罪被判14年,9年加14年等于23年,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69条可知,数罪并罚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最高刑不能超过20年。因此最后应该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因此苏某实际执行的刑期幅度应该是(14+6)年以上(20+6)年以下。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