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行为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乙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重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 * * 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单独定罪。而不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可知A项不选。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所以本例中乙某与甲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可知B、D项不选。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可知C项当选。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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