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损益表中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并已如期上缴全年所得税99万元。2008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税收年度审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有以下情况:
(1)企业以在册职工1200人计算计税工资。在册职工中包括医务人员30人,待岗人员10人,当地计税工资为每月人均2000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企业作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的会计处理。
(3)将成本为50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按成本价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4)转让专利技术净收入45万元,直接转作联营投资,未作任何税务处理。
(5)成本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180万元(企业账上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有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2笔,分别为50万元捐给了灾区,100万元捐给了当地的市图书馆。
(7)年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20万元,“坏账准备”贷方余额0.8万元 (该企业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率为5%。)。
(已知企业通过“应交税金”已计缴的各种税金为120.38万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步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第(1)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第(2)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第(3)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第(4)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第(5)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第(6)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第(7)项业务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所得税税率为25%);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假如由税务机关查处的,判定该企业属何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由职工福利费开支工资的职工,不应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企业多列支计税工资数额=40×2000×12=960000(元)=96(万元)
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96×(2%+14%+1.5%)= 16.8(万元)
(2)收回以前年度已经核销的坏账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为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售价计缴增值税,并以其与成本之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补缴增值税=50×(1+10%)×17%-50×17%=0.85(万元)
所得税计税收入=50×(1+10%)-50=5(万元)
(4)转让专利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而超过部分(即15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专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业务招待费应调增所得=100-(5000+55+45)×0.3%+3=87.7 (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所得=200-(5000+55+45)×2%=98(万元)
(6)公益性捐赠应调增所得=(50+100)-(300+55+45)×3%-(300+ 55+45)×10%=150-12-40=98(万元)
(7)“坏账准备”年末余额=120×5‰=0.6(万元)
企业坏账准备年末余额0.8万元,多列支准备金0.2万元,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
(8)应调增的计税所得额=96+16.8+1.0+5+15+87.7+98+98+0.2
=426.7(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6.7×25%=106.68(万元)
(9)该企业在纳税检查中被查出的问题属于偷税行为。
偷税数额=106.68+0.85=107.53(万元)
全部应纳税额=120.38+107.53=227.91(万元)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100%≈47.13%
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