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在省外某市设立了销售分公司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由该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该公司预付了第一年的租金。2012年7月20日该公司收到了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要求该公司在7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支付罚款1000元。该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没必要接受处罚。2012年8月30日,该公司又接到分公司的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
[问题]
(1)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该企业的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3)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代理

答案

参考答案:(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该事项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所以该事项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该处罚是正确的。
(3)该事项属于税务行政的受案范围,因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所以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事项的委托。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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