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兼内销,产品为化妆品。2005年被认定为免、抵、退企业。 200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产品的离岸价格为5000万元人民币。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一批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0万元,税金 510万元。
(3)本期购进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金980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6000元,支付说明书加工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1000元,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 20万元,支付销货运费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8万元,公路建设基金4000元,运输保险费100元。
另知上述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中60%外销,离岸价格为25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内销,收入1500万元(此外贸企业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缴应退的税款。(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假设退税率为15%)
参考答案:生产企业(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增值税不退消费税):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税
(2)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还增值税
免:增值税
剔:5000×(17%-15%)=100(万元)
当期全部进项税金:
[980+0.6+0.1+(8.4×7%)]
=981.28(万元)
抵:510-(981.28-100)-20
=-391.28(万元)
退:5000×15%=750(万元)
本期应退税391.28(万元)
免抵税额;750-391.28=358.72(万元)
外贸企业(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既退增值税又退消费税)内销化妆品应纳增值税:
1500×17%-510×40%=51(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
3000× 60%×15%=270(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消费税;
3000× 60%× 30%=5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