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我国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工程机械设备。经往来E-mail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E-mail中列有“以签署销售确认书为准”的文字。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
请回答我方拒接开证的行为是否合理并给出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6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
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
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销售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视为我方还盘。我方还盘后,对方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交易没有达成,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