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丈夫钱某将孙某强 * * ,案发后,赵某曾经多次找到孙某,要孙某把强 * * 说成是自己愿意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拿出人民币7000元交给孙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李某保管,作为以后给孙某的补偿,孙某没有同意。某日上午,赵某与孙某、李某乘车去公安局预审科作证,在返回途中,赵某将孙某拉到家中拘禁起来。赵某强迫孙某按照她事先请人写好的伪证材料抄写一份,并在材料上面亲笔签名说明材料内容属实,内容是说赵某的丈夫与孙某系恋爱当中自愿发生的男女关系。在孙某被赵某拘禁期间,孙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李某曾好几次去叫孙某回家,赵某均不允许。一周后,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派员去解救孙某,赵某当晚又将孙某转移到自己的舅舅家继续拘禁。直到次日上午,孙某才被解救出来。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本案中,赵某为了使犯有强 * * 罪的丈夫逃避法律制裁,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其一是赵某教唆孙某出具假证明以包庇犯罪分子,其行为属于《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的教唆犯;其二是她把孙某拘禁起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在这两种犯罪行为中,前者是目的行为,后者是方法,即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判刑,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比包庇罪的法定刑要重,因此就本案而言,对赵某的行为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