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为丈夫王某向她提出离婚,便怀疑王某有外遇,遂唆使李某对王某进行跟踪监视。一天,李某同钱某、赵某跟踪王某的时候,发现王某与其女同事孙某进入一家郊区宾馆,李某立即给张某通风报信。张某得知消息之后,便和吴某一起来到宾馆与三人会合。五人进入宾馆找到王某和孙某后,张某立即上前打了孙某一个耳光,和吴某拽着孙某的头发将其拖到宾馆外面的街道上。李某、钱某和赵某则把王某拖出宾馆门外,用领带将王某捆绑住,并且让王某给张某跪下。李某又到孙某的身边,拖住孙某的衣服领子,将孙某拖倒在地,吴某按着孙某的胳膊和腿,张某骑在孙某身上,击打孙某脸部。李某随后又将孙某胸衣撕破,致使孙某 * * 外露,并对孙某说:“不如你和我好,绝对不会亏待你的。”张某等人后来还押着王某和孙某在大街上走,引起群众围观,影响极其恶劣。
问:张某和李某等人的行为是强制侮辱妇女罪还是侮辱罪
参考答案:强制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侮辱他人的意图,在客观上都可以通过采用暴力手段达到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是基于精神极度空虚,或者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的目的;而侮辱罪往往是行为人基于私仇或者泄愤报复等动机,以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为目的,与性方面的需求没有直接关系。客观上侮辱罪必须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不以公然为要件。强制侮辱妇女罪必须采用强制手段,侮辱罪则不一定要求强制手段,非强制手段也可以构成侮辱罪。在本案中,案件的起因是因为张某怀疑自己的丈夫王某与其公司同事孙某有不正当关系,因此张某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与发泄私愤和报复为动机和目的。并且李某在撕破孙某上衣的时候,并没有寻求性兴奋、性满足和性刺激的主观要求,只是以贬低他人人格和名誉为目的。因此,在该案件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该定为侮辱罪,而不是强制侮辱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