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乡纺织厂工作,经人介绍先后谈了五个女朋友,但是都因为对方嫌弃李某家庭贫困而不愿意与之谈婚论嫁。在经过这几次打击之后,李某认为自己这辈子是没有希望结婚了,于是产生了寻找异性寻求刺激的念头。从1996年8月开始,李某先是在黑暗的小巷内,对过路的女青年动手抚摸胸部。后来感到不过瘾,就自己准备了一把匕首,在晚上多次对大街上的单身女青年用匕首刺划,以寻求快感。1998年9月4日晚,李某跟随单身女青年赵某走到一个小巷子里面,向赵某的臀部猛刺两刀之后逃跑,同年10月,李某还先后将八名单身女青年刺伤。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本案的焦点在于强制侮辱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强制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强制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是基于精神极度空虚,或者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的目的;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只是有伤害的故意,与性方面的需求没有直接的关系。在犯罪对象上,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妇女;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其他人。
在本案中,李某因为不能正确对待前面几次恋爱的失败,因而产生了寻找异性寻求刺激的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李某通过用匕首刺划过路的单身女青年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因此,李某在主观上是基于精神极度空虚或者变态心理,为了寻求性刺激、性兴奋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对过路的女青年动手抚摸胸部,将女青年的臀部刺伤等行为,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强制侮辱妇女罪。至于李某曾用匕首刺伤几名女青年,都因为伤害后果较轻,因此不应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与强制侮辱妇女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致女青年重伤、死亡的话,则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