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古成(男)和丁柳(女)登记结婚,婚后2年丁柳仍然没有怀孕,双方父母都十分着急。2004年,丁柳终于怀孕并于同年底生下一子古冬冬,古成欣喜若狂。不料好景不长,随着孩子日益长大,周围的人私下里议论冬冬长得不像古成倒和丁柳单位同事叶某十分相似。某日,古成因琐事和邻居发生争吵,被邻居嘲笑,说他替别人养儿子。古成十分恼怒,开始对丁柳冷嘲热讽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2008年6月,丁柳无法忍受古成的打骂,主动向古成坦白并提出离婚,要求冬冬随自己生活。原来古冬冬是丁柳在婚后和单位同事叶某通 * * 所生。古成表示,离婚可以,冬冬随丁柳也可以,但是两人婚后所购置的房屋一套得归自己所有,以此惩罚丁柳的不忠。丁柳则坚决反对,主张房屋应该变卖,所得价款一人一半。两人遂诉至法院。
问:(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有没有抚养义务为什么
(2)本案中,对于古成和丁柳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离婚后,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该注意,这条所指的父母子女关系应作限性解释,只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古冬冬并非古成所生,不成立生父子关系,也不成立养父子关系和有抚养事实的继父子关系,因此,古成对古冬冬没有抚养义务。
(2)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虽然丁柳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人通 * * 生子,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因此,古成无权剥夺丁柳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