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系夫妇,生有一子丙。2010年,甲因生意连续失败,萌生死意。某晚,甲趁妻子乙和儿子丙熟睡之机,持刀将他们杀死,然后自杀。多日后,邻居在楼道里闻到刺鼻的气味,遂报警。公安局经侦查后确定3人的死因,但是无法确定乙和丙死亡时间的先后。经查,甲和乙留下的房屋价值3万元,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另外,在甲和乙的抽屉里发现被保险人为丙的保险单一张,保险额为2万元。甲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A和一个姐姐B;乙是独生女,只有母亲C在世。A、B和C对甲和乙所留下的房屋和保险费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乙和丙的死亡时间的先后如何确定
(2)甲和乙留下的房屋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谁有权取得2万元的保险赔付金为什么
参考答案:(1)推定乙先于丙死亡。《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这是推定死亡时间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乙和丙都有继承人,而乙又是丙的长辈,因此推定乙先于丙死亡。
(2)房屋折价后,由A和B继承属于甲的份额1.5万元,C继承另外的1.5万元。甲虽然是乙和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后于乙和丙死亡,但是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因此甲无权继承乙和丙的遗产。三人中,乙最先死亡,本来其遗产应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继承,但甲因杀害乙而丧失继承权,所以乙的遗产由其子丙和其母C继承。丙次于乙死亡,由于其母乙已死,其父甲丧失继承权,因此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外祖母C继承遗产。因此,C取得1.5万元。至于甲所应得的1.5万元,因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和丙都已死,因此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哥哥A和姐姐B继承。
(3)C取得2万元的保险赔付金。这张保险单的受益人是丙,在丙死后成为丙的遗产。根据上面的分析,C是丙唯一的遗产继承人,因此这2万元保险赔付金应归C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