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有伟(男)和张嘉颖(女)是大学同班同学,2003年毕业后进入北京同一家公司工作,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李有伟辞职创业,恰好遇上IT业大发展,事业发展迅猛。2008年,张嘉颖考取复旦大学研究生,独自一个人赴沪继续深造。夫妻两人分居两地,对财产未作任何约定。李有伟出身贫寒,自小丧父,是哥哥李大伟在家务农含辛茹苦地供他上大学的。事业有成后,李有伟每个月都给哥哥寄一笔钱,但他感到这样始终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思量着要给哥哥找一条致富之道。2010年初,李有伟赠与哥哥20万元,让他办一个果树种植园。李大伟高兴之余,又担心数目太大,弟媳会不乐意。李有伟表示:“嘉颖在学校读书不挣钱,全靠我供养。这事情我拿主意就行了。”于是李大伟收下这笔赠款。2010年暑假,张嘉颖回家度假,才得知丈夫赠与其兄20万元的事情。她觉得报恩是应该的,但是这20万元是自己和李有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有伟完全不征求自己的意见就赠与他人很不妥当,要求李有伟去向哥哥要回这笔钱。李有伟则认为,这钱是自己挣的,喜欢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张嘉颖无权干涉。张嘉颖一怒之下,到法院起诉了李大伟,要求其返还20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李有伟对李大伟的赠与行为无效,李大伟应返还20万元。《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这笔款项虽然是李有伟经营公司的收入,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有伟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有伟赠与李大伟20万元,数额巨大,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这种赠与,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根据李有伟和李大伟的对话可知,李大伟是明知弟媳张嘉颖对赠与一事一无所知的,不能认定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能享受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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