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男)是一现役军人,2006年6月和张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在结婚前,王某的父母拿出10万元作王某和张某购买住房支付首期款之用(按揭购房),剩余房款由两人婚后共同还贷。婚后,王某和张某因感情基础不牢靠经常发生矛盾,2011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两人现有财产如下:(1)王某和张某现在居住的房屋一套,房屋合同价为30万元,首付款10万元已付清,剩余未还贷款为12万元;(2)2007年张某的姑妈去世时指明留给张某的汽车一辆,一直由张某的父母使用;(3)2009年王某因公受伤,部队给的医药生活补助费为2万元。王某受伤后由张某一个人照顾。张某同意房屋归王某所有,但要求王某给付一定的补偿费,两人对补偿费的数额发生争议。
问:(1)王某和张某所购买的房屋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张某姑妈所遗留的汽车归谁所有为什么
(3)部队给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王某向张某支付4万元房屋折价款;王某独力偿还剩余贷款12万元,还清全部贷款后由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而且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22条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据此规定,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在婚前所赞助的10万元应认定为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王某和张某共同还贷8万元,这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因此,法院应判决由王某继续偿还房屋贷款,并在付清全部贷款后取得房屋所有权。
(2)张某姑妈遗留的汽车归张某所有。《婚姻法》第1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张某的姑妈明确指明该汽车是留给张某的,因此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3)部队给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归王某所有。《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张某在王某受伤后承担了全部照顾义务,但这是夫妻的法定扶养义务,并不能使部队支付给王某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个性质发生变化。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