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冯斌的父母和蒙小婷的父母是多年战友兼好友,关系极好。冯斌和蒙小婷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两小无猜。2006年两人高中毕业,蒙小婷高考发挥不理想,留在本省一个普通大专念书,而冯斌则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某大学。在离家之前的那个暑假,蒙小婷的父母提出,两个家庭知根知底,两个孩子也都互有好感,不如顺势就结个亲家。冯斌父母欣然允诺。冯斌觉得蒙小婷性格温顺,长相也不错,于是也就默许。两家按照当地风俗办了订婚筵。此外,冯家送给蒙小婷戒指、项链和现金等作为订婚礼物,总价值为8万元。上大学后,冯斌接触面开阔了很多,觉得蒙小婷不能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而且冯斌和同班某同学建立了真正的恋爱关系。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冯斌鼓起勇气向蒙家提出要解除婚约。蒙家十分生气,认为冯家不守信用,耽误了蒙小婷的青春,于是两家关系恶化。经多次交涉,蒙家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提出按照当地风俗,冯家所给的订婚礼物不能退回,而应作为蒙小婷的“青春损失费”。冯家不同意,于是冯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判令蒙小婷退还所收受的订婚礼物8万元。
问:(1)冯斌能否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为什么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给冯斌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冯斌能解除和蒙小婷的婚约。所谓婚约,指的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缔结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按照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程序要求,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冯斌和蒙小婷的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依冯斌的要求自然解除。
(2)蒙小婷所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因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方给予对方彩礼,是以将来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如果一方悔婚,则所附条件不能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生效,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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