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罗丹(女)和张东(男)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罗丹起诉要求和张东离婚,罗丹此时已经有4个月身孕。张东也感到两个人无法共同生活,遂同意离婚。双方协议商定,罗丹去做人工流产,费用由张东承担。2010年2月10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罗丹对肚中的孩子感到十分不舍,于是在未征得张东同意的情况下,生下一个女儿,取名罗凤凤。孩子出生后开销很大,罗丹无力承担,于是要求张东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张东以孩子不是跟自己姓为由拒绝。罗丹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东承担抚养费。
问:(1)张东能否以孩子是罗丹违反和自己的流产约定所生为由拒绝负担抚养费为什么
(2)张东能否以孩子随母姓为由拒绝负担抚养费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能。罗凤凤虽然是罗丹未征得张东的同意而生下的,但却是罗丹和张东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结果,是张东的婚生子女。按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2)不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张东不能以女儿不是随自己姓为由主张免除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