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林峰和肖盈是老乡,高中毕业后在广东同一家工厂打工,建立了恋爱关系,关系甚好。2008年3月,肖盈意外发现自己怀孕,大惊,找到林峰商量。林峰主张两人回家结婚,当时林峰22周岁,但肖盈只有19周岁,未达法定婚龄。考虑到肖盈未婚先孕名声会不好,林峰和肖盈找到民政局负责结婚登记的老乡帮忙,顺利地隐瞒了肖盈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林峰变得疑神疑鬼,认为肖盈能在婚前和自己发生关系,以后保不定也要出轨。肖盈忍受不了林峰的不信任,加之性格本来就刚烈,于是两人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感情日益恶化。2010年6月,肖盈以两人结婚时自己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肖盈的请求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法院不应支持肖盈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林峰和肖盈结婚时肖盈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是在肖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肖盈已经年满20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不能宣告林峰和肖盈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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