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立成和张清芳结婚多年,尚未生育。2010年,王立成辞职创业,将大多数家庭财产和向吴东宁借来的10万元作为投资和甲合伙开办玩具厂。王立成和吴东宁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和张清芳无关。不料,甲突然卷款逃跑,王立成大受打击,神情恍惚,在开车途中意外翻下道路跌入河中,车毁人亡。半个月后,王立成的债权人吴东宁找上门来,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清芳在娘家人的帮助下清理了家中财产,共计:存款3万元;房屋3间,折价5万元;家用电器等其他财产,折价8000元。吴东宁要求张清芳先用8.8万元偿债,剩余1.2万元日后再还。张清芳不同意,吴东宁遂诉至法院。
问:(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王立成和吴东宁的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吴东宁不得以其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张清芳偿还,而只能向王立成主张权利。其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所谓的有限继承原则。本案中,王立成和张清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8.8万元,王立成死后,其所应得的份额4.4万元由其妻张清芳继承,张清芳清偿债务以她所继承的4.4万元为限,超过部分张清芳没有义务清偿。因此,吴东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张清芳偿还吴东宁4.4万元,吴东宁所享有的剩余5.6万元债权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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