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曾老太早年丧夫,没有改嫁,一个人含辛茹苦把独子曾庆国拉扯成人。曾庆国参加工作后,结交了一个女朋友金英。曾老太起初十分高兴,后来发现金英性格飞扬跋扈,虚荣心又很强,于是对儿子的这门亲事表示反对。曾庆国正处于热恋,对母亲的意见置之不理,在金英的压力下和母亲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曾老太一气之下说道:“你要是娶这个女人,我就当没生过你这个儿子!”没想到曾庆国果真从家中搬出,在外面租了房子,和金英结了婚,并于婚后第二年生了个儿子。儿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骤然增大,加上曾庆国和金英所在工厂效益不好,夫妻双双下岗,一家三口日子过得非常拮据。而曾老太靠出租家里的6间住房给附近考研的学生,月入3000元有余,手头很宽裕。曾老太知道儿子一家的现状后,通过亲属给曾庆国传话,表示只要曾庆国给自己赔个不是,自己还是会帮他们一把的。而曾庆国和金英始终对母亲反对他们结婚的事情耿耿于怀,坚决不向母亲低头。曾老太越想越生气,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曾庆国每月支付曾老太赡养费10元钱;(2)曾老太每两个月可以探望孙子1次。
问:(1)本案中,曾老太能否请求曾庆国支付赡养费为什么
(2)曾老太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中,曾庆国对曾老太没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这一法条,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并不等于子女必须给付父母赡养费。赡养扶助的含义非常广泛,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安慰,给付赡养费只是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一种方式。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①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②子女具有负担能力;③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本案中,曾庆国虽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但是经济困难无负担能力,而且曾老太不属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因此曾老太无权请求曾庆国给付赡养费。
(2)曾老太请求探视孙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帮助等方面的内容。司法实践中,赡养扶助请求权往往是通过主张赡养费来实现的。对于前两个方面,法院并不能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视权,因此,曾老太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努力说服曾庆国带着孩子回家看望母亲。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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