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天和李娟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谭一光和次子谭一明。2007年,李娟去世。次年,谭一明也因病去世。谭一光长年在外打工,其妻嫌恶公公,不愿和公公来往。谭天随谭一明的遗孀宋芳和谭一明的儿子谭小松生活。宋芳对老人悉心服侍,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2011年,谭天去世。办理后事时,发现谭天留有遗嘱一份,上书:“我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6万块钱。战友姚忠对我有过救命之恩,给他2万元以报答其恩情,剩下的你们自己分,不要伤了和气。”谭一光经多方查找终于联系上姚忠家人,得知姚忠已经去世多年。姚忠的儿子姚明礼认为自己是姚忠唯一的继承人,这2万元应归自己。谭一光则以尊重老人遗嘱为由拒绝。姚明礼于是起诉到法院。后宋芳加入诉讼,要求分一份遗产。
问:(1)姚明礼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芳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谭小松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姚明礼没有继承权,因为谭天在遗嘱中对姚忠的赠与构成遗赠,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2)宋芳在其丈夫死亡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谭小松有继承权,因为满足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次子谭一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谭小松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其所应得遗产份额。
(4)被继承人的遗产6万元,由谭一光、宋芳、谭小松继承,每人分得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