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分析下面的论证在概念、论证方法、论据及结论等方面的有效性。600字左右。
关于社会为根除犯罪听做努力的一切知识,使我们对人类及其社会制度的看法极为悲观。多数严重的罪行都是累犯所为。事实上,近来的研究已经显示,在经过长时间的研究的一大批少年之中,惯犯的不法行为,占在录青少年不法行为的1/2强。这个数字,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虽然多数严重犯罪并不能落入法网,但大多数惯犯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然而,他们多半只会受到短期的囚禁。
鉴于目前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唯一的解决办法便是对那些罪行累累的惯犯处以长期的监禁。很明显,这一对策,可以防止那些惯犯继续危害社会。虽则该项对策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但它能够使严重的犯罪大为减少,或可使犯罪率降低20%。假若社会集中精力解决犯罪的原因,其结果未必会差强人意;因为为我们对这一措施成功开展的知识和方法尚知之甚少。
(提示:论证有效性分析的一般要点是: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是否准确并前后一致,有无各种明显的逻辑错误,该论证的论据是否支持结论,论据成立的条件是否充分等。要注意分析的内容深度、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达。)

答案

参考答案:文章至少存在如下一些逻辑问题。
上文作者从“惯犯的不法行为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推出,如果长期监禁惯犯,那么,就能够使严重的犯罪大为减少,或可使犯罪率降低20%。首先前提的概念本身就模棱两可。“惯犯的不法行为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究竟是“惯犯的所有不法行为——其中包括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还是“惯犯的暴力犯罪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2/3的比值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惯犯的其中包括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的所有不法行为”和“全部暴力犯罪”这二者本身就没有可比性。另外,就算认为它们二者具有可比性,并且惯犯的其中包括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的所有不法行为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那么,从这个前提又如何推出短文中的结论呢——显然是无法推出“如果长期监禁惯犯,那么,就能够使严重的犯罪大为减少,或可使犯罪率降低20%”这样的结论的。
另外如果是“惯犯的暴力犯罪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我们也无法推出“如果长期监禁惯犯,那么,就能够使严重的犯罪大为减少”这样的结论的,因为“严重犯罪”的概念并不是很清楚——它仅仅是指“暴力犯罪”短文作者没有指出。或者甚至更严格地只是指“严重的暴力犯罪”没有明确“严重犯罪”这一概念之前,我们是无法对作者的论述和观点做进一步的评论的。
同样,即使如果是“惯犯的暴力犯罪约占全部暴力犯罪的2/3”,我们也无法推出“如果长期监禁惯犯,那么,就能够使犯罪率降低20%”这样的结论,因为我们并不知道这个社会的暴力犯罪占全社会所有犯罪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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