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股份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丙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之前,王某辞职了,丙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周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朱某、丙公司在增选四名董事的表决中各自拥有多少表决权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章程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临时股东会议决定增选4名股东,所以每一股份拥有四个表决权。用股东们的所持股份乘以四即是每位股东的表决权数,即甲公司拥有160万表决权,乙公司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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