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私企老板,生意不景气导致负债累累。他就伪造了与台商签订的合资意向书,财产担保文件,市工商局、轻工局关于此立项的批准文件和市主要领导的批示,欲通过银行贷款来使企业起死回生,到时再还款付息。2006年8月,王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编造贷款用途是与台商合资办公司。王某的姐夫周某是该工商银行的一个科长,王将自己的真实意思跟周某说了,希望周某能帮忙。周某认为这个风险比较大,就没有帮忙,但答应保密。
后来,王某就找到同在该银行其他部门工作的同学孙某为自己出面说话,并答应孙某事后有好处。孙某明知王某贷款事由是假的,仍找到信贷部主任万某为其疏通。万某与孙某关系较好,就收下了王某提供的伪造文件,在没有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同意贷款的决定。300万元贷出后,王某先期投人100万元,结果血本无归。他感觉市场行情并不看好,就想带着剩下的钱出国一去不返。这次他又找到了周某,软磨硬泡想让周某帮他把钱弄到国外去。周某碍于亲戚关系,加上他感觉这个不犯法,就为王某提供了几个账户,通过多次转账协助其将剩余的200万元汇到了国外。后王某在机场被抓,但200万元贷款因流向不明没能追回。请回答91~94题。
关于孙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和王某是共犯关系,应以相同罪名处罚
B.根据孙某身份的不同,可将其行为定性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C.孙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D.孙某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共犯的认定及从犯的处罚问题。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实际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骗取贷款。孙某明知王某是在骗贷,仍帮其找到万某疏通,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说孙某和王某是共犯关系是正确的。孙某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但并不是信贷部门的,与审批贷款无关,因此其帮助王某骗取贷款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排除了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应当认定为与王某相同的罪名,即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罪。故B、C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骗贷的策划乃至所需文件的伪造都是由王某来完成的,孙某在其中仅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因此将孙某认定为从犯是正确的。对于从犯的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选项D对于从犯处罚的描述是错误的,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