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199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 200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请问:
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属的车库,该车库届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那么银行能否对该车库行使抵押权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银行不能对车库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 115条规定了从物的效力从属于主物的一般原则。《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①抵押权原则一及于抵押物的从物;②抵押主物与从物分属不同主体所有时,主物上的抵押权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本题中房屋(抵押物)与车库(从物)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照理房屋抵押权应及于车库。但是,车库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乙公司与甲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故房屋抵押权不及于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