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赵某,女,29岁,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2002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地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头,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2002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赵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赵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赵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赵谈话。开始,赵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3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作为单位的这部分奖券在开奖前被盗窃犯陈某盗走,后来陈某发现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一张中了二等奖,两套住房已为陈某领取。陈某案发,两套住房的价值是否包括在陈某的盗窃数额内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关于陈某盗窃罪的数额计算问题,根据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盗窃的解释》第5条第(2)项的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所以,陈某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应当包括两套住房价值。

选择题
问答题

背景资料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L、I、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2减到2400m3

事件二: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订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商洽。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见.下表.

后续工作可缩短的时间与赶工费率表
工作名称FGHJJKLN
可缩短的时间/周21012210
赶工费率/(万元/周)0.50.43.02.01.01.5

事件三:调试工作结果见下表。

调试工作结果表
工作设备采购者结果原因未通过增加的费用/万元
K建设单位未通过设备制造缺陷3
L建设单位未通过安装质量缺陷1
1施工单位通过
N建设单位未通过设计缺陷2

问题

事件二中,项目监理机构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说明理由。增加的最少赶工费用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