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199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 200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请问:
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能否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银行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换言之,我国法律承认正在建造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类似的规定还见于《海商法》第14条关于正在建造的船舶设定抵押的规定。此次的《物权法》在第180条统一规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的可抵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