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家与赵诗人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钢。1980年5月刘作家因与赵诗人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诗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作家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作家死亡的宣告。赵诗人及其子女对刘作家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诗人再婚。刘钢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光头。1989年6月刘钢外出遇火车脱轨死亡。1996年12月赵诗人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作家于1996年11月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作家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作家与林红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教堂婚礼。1992年4月两人生有一女刘媛媛。刘作家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林红、刘媛媛、赵诗人和刘钢四人均分。问:
刘作家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
参考答案:
解析: 刘作家的遗产包括:1988年赵诗人及其子女在刘作家被宣告死亡后继承的财产;刘作家经商期间所获200万元财产,由于刘作家和林红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应全部属于刘的遗产。上述遗产应按1995年遗嘱的规定,由林红、刘媛嫒、赵涛人和刘钢4人平均分配,每人1/4。由于刘钢已经于1989年6月死广,按《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入、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钢所应得的1/4的遗产,应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作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赵诗人在刘作家被宣告死亡后、遗嘱生效前已经再婚,脱离了与刘的夫妻关系,而林红由于未与刘作家正式登记结婚,所以赵诗人和林红均不得作为刘作家的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所以刘作家这一部分遗产应当中刘嫒嫒和刘钢两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刘钢先于刘作家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其儿子刘光头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