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赵某,女,29岁,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2002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地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头,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2002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赵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赵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赵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赵谈话。开始,赵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3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赵某所在的单位属于某民办大学,则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则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如果赵某所工作的单位为一民办大学,此种情况下,一般说来,民办大学并不属于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赵某也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应届本单位所有的中奖奖券的,仍然构成犯罪,但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71条的职务侵占罪,即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人的行为。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的关键点就在于行为主体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