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100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与查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查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遵守生效判决,根据既判力理论,那么就意味着潘某不可以就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法院也不可以作出与本判决相反或相矛盾的判决,潘某就不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获得救济。但潘某可以另外提出一个独立的新诉,根据诉讼标的理论,虽基于同一事实,但诉的理由不同,诉讼标的就不同。本案中,如果潘某另行起诉,请求确认舒某负有订约义务(新的诉的理由),要求其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新的诉讼标的),法院应当受理,潘某就可以获得救济。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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