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女,29岁,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2002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地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头,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2002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赵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赵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赵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赵谈话。开始,赵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3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
参考答案:
解析: 赵某所非法占有的是不留印鉴、不挂失的有价奖券,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行为人一旦非法控制,不论其是否即时兑现,都将使财产合法所有者失去了对该有价凭证、证券、票证所代表的财产的实际控制。所以,行为人一旦占有、控制或者使这类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处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之下,即非法占有、控制、支配了这些凭证所代表的实体性财产,就构成既遂的成立。当然,赵某在单位领导教育、开导下,最终交出了财物,没有造成实际的物质损害,量刑时应当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