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新鑫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盈余公积计提比例为10%,与投资有关的业务资料如下:
(1)20×8年7月1日,新鑫公司与A公司达成资产置换协议。
新鑫公司以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换人A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该资产交换协议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新鑫公司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20%。新鑫公司换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其中成本为16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营业税率为5%;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为5220万元,已累计摊销,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为46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乙公司的其他股份分别由B、C、D、E企业平均持有。20×8年7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
取得投资日,除下列项目外,其账面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或摊销
公允价值 乙公司预计
使用年限
新鑫公司取得投资后
剩余使用年限
库存商品 600 800
固定资产 800 50
900 10 5
无形资产 1000 70
1200 5
3
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新鑫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
(2)20×8年乙公司库存商品对外出售40%,剩余部分于20×9年售出。
乙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7200万元(各月均衡)。
(3)乙公司20×8年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
(4)20×9年12月,乙公司将其一自用建筑物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该建筑物的原值为3940万元,累计计提折旧的金额为1200万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为.660万元,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为2340万元。B公司当日已经完成转换。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
20×9年3月5日,乙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按市价回购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100万股,实际支付价款800万元(含交易费用);3月20日将回购的100万股普通股奖励给职工,奖励时按每股6元确定奖励股份的实际金额,同时向职工收取每股1元的现金。
(5)20×9年乙公司发生净亏损100万元。
(6)2010年1月2日,新鑫公司收购了乙公司的股东B企业、C企业、E企业对乙公司的股份,支付价款为9700万元,自此新鑫公司占乙公司表决权资本比例的80%,并控制了乙公司。为此,新鑫公司改按成本法核算。
(7)2010年,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2010年末,乙公司产品过时,销路锐减,也无力研发出性能超越市场上替代产品的新产品,经营出现困难,股票市价已经大幅度下跌,本年度亏损2000万元。新鑫公司对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对乙公司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仅为50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新鑫公司20×9年因乙公司资本公积变动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为( )。

A.-88

B.52

C.112

D.72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20×9年12月,乙公司因自用建筑物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而需要增加资本公积的金额=2340-(3940-1200-660)=260(万元)
20×9年3月20日,乙公司将回购的100万股普通股奖励给职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1×1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6×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
贷:库存股 800
因此应调整减少资本公积的金额=600+100=700(万元)
综上两个事项,B公司20×9年资本公积金额的变动=260-700=-44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8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40×20%)88

选择题
问答题

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