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公司甲因供货给某集团公司乙,自行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50万元的商业汇票,记载付款人为乙,收款人为甲自己,付款期限为4个月,付款人乙进行了承兑。后甲因购买原料将汇票背书给了丙,丙又因业务需要向银行丁申请贴现。丁经审查汇票后认为对汇票承兑人的实力不了解,不接受贴现申请,但同意接受丙以该汇票作质押,贷款40万元给丙。双方商定后,很快办理了汇票质押手续,并在汇票上作了记载。丙的银行贷款到期之日,正是质押汇票付款期限到期之时。因丙无法依期还贷,丁便向承兑人(乙)提示付款,乙认为该汇票由甲开始背书,最终至丁,背书已经不连续,故拒付。
问:

如何看待本案汇票的连续性

答案

参考答案:由于票据法特别规定汇票质押权人行使质押权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故质押权人凭票据上的质押背书记载,即可行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记载质押人对质押权人的转让背书。因而,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确认从第一手背书至票据持票人(质押人)的背书是否连续即可。本案的背书显然是连续的。

名词解释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