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企业签订了一项买卖啤酒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在10月20日之前负责将100箱啤酒运到乙的营业场所。乙在验货后3日之内付清全部货款。甲要求乙提供付款担保,于是乙找到关联企业丁公司请其提供担保。丁公司欣然同意,并与甲签订了担保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
甲企业本身没有条件运输,于是委托了承运人丙运输公司负责将100箱啤酒分批运到甲企业。第一批25箱顺利地在10月1日到达了乙企业。第二批25箱在运输途中遭遇了车祸而损失大半,于10月9日到达乙企业,被其拒收。第三批25箱顺利地在10月18日到达,第四批25箱于10月22日到达。乙以第二批的原因而拒收并拒绝支付价款。丙运输公司与吴某签订了一项保管合同,约定由吴某保管一企业拒收的货物,并于10月31日由甲支付保管费。11月2日,丙企业发现甲没有支付价款。
要求:
(1)乙企业拒收三批货物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如甲没有如约向保管人吴某支付保管费,则应由谁来承担该项责任
(3)如果乙企业宣告破产,丁能否向乙企业申报债权
(4)对于在车祸中啤酒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参考答案:(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所以当甲企业的第二批货物到达时,乙企业发现不符合约定,可以拒绝履行接受的义务。但甲的第三批、第四批啤酒是按照约定到达的,乙企业不得拒收。
(2)保管合同是丙和吴某签订的约定由甲履行付款义务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没有向吴某支付保管费,则应由丙承担该项责任。
(3)能申报债权。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担保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所以,丁作为乙企业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以免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行使追偿权。
(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该题中,当事人没有就该问题做出约定,所以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损失应当由甲企业来承担。甲企业可以再 根据与丙签订的运输合同向其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