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北京市某广告公司2009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承接某化妆品公司的广告宣传业务,取得广告费400万元,其中支付给某影星做广告代言人的报酬100万元,支付给当地电视台广告部的发布费200万元;
(2)承接某制药公司的广告宣传业务,取得广告业务收入为94万元,核算的营业成本为90万元,其中支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为25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30%);
(3)承接某酒厂的广告宣传业务,为其在某大厦楼顶制作大型灯箱广告牌,收取价款100万元,广告公司利用自有车间进行了加工制作,为此外购材料60万元,取得了购货的发票,人工费2万元;还支付大厦管理部门批准安装的费用4万元;
(4)当月以价值100万元不动产、3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某企业,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5)参与主办一次服装表演,取得收入10万元;
(6)转让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取得收入1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广告公司本期应纳营业税和城建税、教育附加合计( )万元。

A.10

B.18.34

C.18.64

D.22.78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1) 为化妆品公司做广告,计算广告业务的营业额,支付给广告代言人的报酬不得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可以扣除:
应纳营业税=(400-200)×5%=10(万元)
(2) 为制药公司做广告:
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审定其营业额;广告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支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广告业务的计税营业额=90×(1+30%)÷(1-5%)=123.16(万元)
应纳营业税=(123.16-25)×5%=4.91(万元)
(3) 为酒厂做广告宣传业务,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4) 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内,不征收营业税。
业务(2)、(3)和(4)应纳营业税=4.91+5=9.91(万元)
(5) 主办服装表演应按“文化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3%=0.3(万元)
(6) 转让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业务(5)、(6)应纳营业税=0.3+0.5=0.8(万元)
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9.91+0.3+0.5)×(1+7%+3%)=22.78(万元)

单项选择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