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来在街头流浪的乙某(12周岁)、丙某(13周岁)、丁某(13周岁)、戊某(17周岁),另外从己某那里租来庚某(7周岁)、辛某(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乙某等5人在过街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甲某求教扒窃技术。甲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乙、丙、丁、戊第一次跟随甲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甲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戊的身份证扣下。如果乙、丙、丁、戊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甲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戊某扒窃行人申某钱包得手后,被申某发现。戊某急逃,申某紧追。甲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某截住,迫使申某放弃追赶。还有一次,戊某乘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戊某逃之天天。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戊某查看包中的财物,有2500元人民币和一支手枪。戊某全部交给了甲某。甲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下。请回答题。
关于甲、某,甲某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传授犯罪方法罪
C.非法持有枪支罪
D.组织乞讨罪
参考答案:A,B,C
解析:甲某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被害人对戊某的抓捕,以抢劫论处。因为戊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所以行为人对戊实施的是教唆行为;而对乙某(12周岁)、丙某(13周岁)、丁某(13周岁)、庚某(7周岁)、辛某(5周岁)实施的传授行为,由于这些被传授的人都未达到法定年龄,应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根据案情,甲的行为不成立组织乞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