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仆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某甲不予回避。修配厂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中关于仲裁员的回避,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仲裁员某甲如与本案双方都有利害关系,则无须回避
B.如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其回避
C.某甲的回避由某丁决定`
D.如修配厂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某甲有回避事由,则不能提出回避申请
参考答案:B,C
解析:参见《仲裁法》第34、35、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