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①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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