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华盛是某装修公司经理,2006年5月至9月间李华盛从天天建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00万的装饰材料,在收货当天李华盛支付了60万元的现金,双方约定剩余货款在2007年年12月前付清。到期后,天天公司经理刘益寿找到李华盛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李华盛却以建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之后,刘益寿因公司业务繁忙,暂且搁置了此事。后来,刘益寿于2011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刘益寿最迟应于2009年12月份起诉,而他却在2011年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2.本案中,刘益寿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

参考答案:1.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对其进行保护。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 本案中,刘益寿诉李化盛偿还货款一案,应适用2年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应当以李甲拒绝还款之日起算,即2007年12月。因而,在没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下,刘益寿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份以前起诉。但是,刘益寿是在2011年才提起诉讼,其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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