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阅读某小区管理处给上级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议信,并回答问题。
关于解决某小区管理问题的若干建议
公司领导:
近日,小区14号楼505室业主张先生到我管理处投诉,反映其楼上业主李先生装修房屋导致其卫生间漏水,要求管理处进行处理,管理处当即派维修人员入户检查,确认是李先生装修损坏防水层所致,提出由张先生和李先生自行处理问题,张先生认为管理处工作人员态度消极,维修人员未着工装,对管理处不满,对我公司服务质量提出质疑,并向市晚报写信,引起不良反映,为处理好张先生的投诉,提高小区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现将我处有关工作情况及改进建议报告如下:
一、经复查,张先生家卫生间漏水确属上层业主李先生装修破坏防水层所致,李先生装修时没有到管理处办理手续,也没有在装修时对卫生间防水层进行闭水试验,因此,管理处没有责任处理漏水问题,我们已经告知张先生找李先生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漏水的维修和赔偿问题,并说明管理处不宜出面协调,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针对张先生对媒体反映我公司的服务质量问题,我们已经召开了管理处全体人员会议,要求员工不得接受媒体采访,员工工作时也不要回答业主的类似问题,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后,这个风波就会过去。
三、我公司的维修人员均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业务能力较强,但是考虑到维修工作的特殊性,没有给维修人员配发工服,造成部分业主误会,认为工作人员着装不整,素质低下,我们准备近期统一着装规定,并开展一次维修质量月活动,为业主免费进行水电设施的检查,以树立良好形象。
四、我公司维修特约服务收费标准是参照周边地区维修公司的标准制定的,基于管理处维修工作人员在完成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外,还有一定的富余时间,工作量不饱和,有能力多承接业主的特约维修服务。我们建议公司降低维修特约服务收费标准,以增加特约服务的业务量,这样,在工资成本不增加或或增加很少的前提下,可增加公司的利润。
××小区管理处
2010年7月31日
[问题]
1.管理处以业主李先生没有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为由,不负责处理漏水纠纷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2.业主张先生要解决卫生间漏水问题,主要哪几种解决途径请说明理由。
3.从公共关系学角度分析,该管理处第二条建议是否妥当,为什么
4.运用所学的心理学“近因效应”原理,分析管理处第三条建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5.运用所学的经济学知识,分析管理处第四条建议是否可行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管理处以业主李先生没有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为由,不负责处理漏水纠纷的行为不妥当。其理由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负有通过对物业装饰装修过程的管理、服务和控制,规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行为,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从而保证物业的正常运行使用,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为由,让张李两家自行解决的做法有违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
(2)物业装饰装修管理包括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审核、入场手续办理、装饰装修过程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环节。案例中,装修人李先生没有进行装饰装修登记就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工作上的失职,没有及时地向业主告知装饰装修的流程及操作规范。另外,装修人未申报登记就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报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显然,该管理处并没有这么做。
(3)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是物业服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不仅要求细致专业、一丝不苟,方案上严格把关、沟通上人情在理,而且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高度敬业、检查频密、消灭隐患、及时整改。案例中,在物业管理公司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并没有对李先生在装修时违反物业合同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也没有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对于这种失职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 (1)针对业主张先生要解决卫生间漏水问题,主要解决途径包括:
①张先生对自家卫生间因为漏水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相邻而居这种特殊的情况,与楼上的李先生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并要求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②如果李先生不予配合,可要求物业管理处进行协调解决。
③在协商和协调不成功的情况下,张先生可以在收集有效的证据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先生的侵权事实,判令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具体理由如下:
李先生和张先生之间因居住相邻房屋所发生的关系即为相邻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物权法》第二编第七章对相邻关系做出的规定,李先生和张先生即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
①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②不动产相邻方在妨碍了对方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例中李先生在对自己房屋行使装修权利时,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侵害到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 该管理处第二条建议不妥当。其原因在于:
(1)张先生在向媒体反映管理处的服务质量问题后,物业管理处拒绝和业主作任何的沟通,不回答业主的类似问题。这样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容易激化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有损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2)要求员工对媒体的采访不做回答,采取冷处理的解决办法,这种做法反映了物业管理处没有及时有效处理和应对业主投诉的危机公关问题,危机公关意识不强,与新闻媒体合作沟通不足。根据公共关系的基本理论,通过双向的信息传播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公众建立良好关系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形成公共事件之际,更应积极协调沟通,防止事态扩大。回避问题、冷处理的做法会造成对公司不利的舆论,影响企业的发展。
4. 管理处第三条建议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心理学中的“近因效应”原理指出:初次的印象固然深刻,但最近获得的信息会覆盖和冲淡过去所烙下的相关印象,成为采取相应行动的心理依据。它实质是首因效应在时间延续上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2)在本案例中,虽然业主对管理处维修人员的第一次印象(首因效应)是着装不整、素质低下的不良印象,但是物业管理处通过近期统一着装规定,并开展维修质量月活动,实际上是通过改善服务质量,逐步使业主获得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声誉的良好信息,是把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两者结合起来,通过近期物业管理处的一系列活动和整改措施,覆盖过去留下的不良印象,淡化首因效应的负面影响,直至业主重新认识或刮目相看。
因此,这种做法是可行的,有效的。
5. 管理处第四条建议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1)根据需求法则“其他条件不变,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呈反方向变化:价格上升,需求量下降;价格下降,需求量上升”,降低维修特约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下降),会增加特约服务的需求量。
(2)管理处维修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不饱和,有能力多承接业主的特约维修服务,因此对于增加的特约服务,物业公司承担的工资成本不增加或增加很少,即成本保持在原有水平。
综上,在周边地区维修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既定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本公司的收费水平,可以增加业务量,从而增加公司的利润。需要注意的是,降价的幅度不能过大,以免造成需求量增加时反而导致销售额减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