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某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检定员持计量检定员证对一销售计量器具的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在销售计量器具同时为方便客户还进行计量器具的修理,而其工商营业执照仅体现销售。在售的计量仪器中有一批劣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有一批以英尺标记的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8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是出口转内销的计量器具;同时还查获了一批未经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该批进口计量器具已送该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只是证书未取回。鉴于以上情况,该检定员口头责令停止营业,封存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40万元的处罚,并告知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指出本案例中的错误之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改正。
参考答案:
1)《计量法》第9,31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案例中“某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检定员持计量检定员证对一销售计量器具的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主体不合格,而且非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须两人执法,持计量执法证,而非持计量检定员证。
2)《计量法》第12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6,47条。案例中“该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在销售计量器具同时为方便客户还进行计量器具的修理,而其工商营业执照仅体现销售”,修理计量器具应有固定场所,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由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而非工商行政部门。未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案例中处罚金额错误。
3)《计量法》第25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24,49条。案例中“在售的计量仪器中有一批劣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该检定员口头责令停止营业,封存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40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得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的处罚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计量法》第3,24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条。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案例中“有一批以英尺标记的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8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是出口转内销的计量器具”,英尺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该公司不得销售此类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的处罚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计量法》第16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0条。案例中“查获了一批未经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该批进口计量器具已送该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只是证书未取回。”该公司不得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仪器。执法人员的处罚应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10%至50%的罚款。
6)《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0条。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案例中的罚款金额巨大,应由省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同时不适用简易程序(即现场处罚和口头通知)。
7)《计量法》第32条。案例中“并告知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错误,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